(来源:法治厦门)
同样的套路、
相似的案情,
49份判决书暴露了
“职业打假人”的“生意经”。
当“知假买假”遇上法律红线,
这10倍赔偿金还能到手吗?
小勇在厦门某景区内的一家海产干货店花9000元购买了6斤海参,他现场拿走2斤,剩余的4斤让店主打包,并要求邮寄回他的老家,由其家人查收。邮寄时小勇还特地添加了店家的微信,让店家将打包的过程拍录视频发给他。
半年后,
小勇再次来到厦门,
但此次他并不是来旅游,
而是来法院参加诉讼,
因为他起诉了海产干货店。
小勇称
他把这些干海参带回家泡发时就发现品质不对,所以将海参寄送到远离他本人居住地的省外食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这些干海参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食品”。因此,他要求海产干货店退还购物款9000元,并按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他9万元以及检测费600元。
海产干货店认为
小勇没有证明他提供给检测机构的样品就是店铺出售的产品,退一步说,即使店铺出售的产品在标签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满足干海参的营养价值标准,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产品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实际健康危害。而且小勇购买海参后并没有进行食用,而是直接送往其他省份的检测机构,可以看出他是很有经验的“职业打假人”!
小勇把已拆封的剩余部分干海参和海产干货店邮寄的未拆封的干海参原包裹带至法庭,并表示如果海产干货店对《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可以现场从未拆封的包裹中选取部分干海参作为样品重新鉴定。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2025年3月,小勇同时期向福建多地法院分别起诉进行“ *** ”,案情都是小勇沿着福建海岸线一路寻找经营干货的商行购买海参,并当场带走部分货品,剩余货品由商家发快递交付,对干海参进行鉴定后,小勇均要求商家向其退还购物款并按支付价款的十倍进行赔偿,同时支付干海参的检测费用。
此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询到,涉小勇裁判文书49篇,且其中23篇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文书的显示,小勇在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的同时,均要求被告支付购物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勇所提供的材料可以认定海产干货店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勇有权要求退还货款。但小勇在购买干海参后便进行检测,且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小勇并未首先选择与商品经营者沟通,而是立即向法院起诉,结合小勇提起的一系列同质案件诉讼行为,足以认定其购买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而非生活需要。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若商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购买者仅可以在其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要求商家请求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可以根据食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
对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购买大量超出生活消费所需的食品的情况下,法院将仅在购买者的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支持其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之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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